案情介绍:
2013年6月份,原告吴某某因为房东周某某大幅度提高房租价格,被迫将开了6年的足疗店移址。而周某某看到吴某某原来在这里开的足疗店生意很不错,就也开了一家足疗店,店名的字号和吴某某的店几乎一样,从外观招牌上基本看不出来区别,导致吴某某的老客经常走错,生意受到很大的影响。后原告吴某某将周某某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吴某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周某某这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侵权行为。唐凯律师联系了白下区公证处对该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和案例。
审判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是字号侵权行为,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给人造成错觉,对于原告吴某某的经营产生了影响。因为侵权时间较短,损失不大,双方经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之后,达成了调解协议,7日之内拆除门头更换,赔偿损失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