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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陈某诉南京X众房产中介合同纠纷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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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6月份,原告陈某和被告X众房产中介、房主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欲购买房主位于栖霞区杉湖东路x号栖园x幢x室的房屋。因为原告陈某必须贷款购买,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X众房产中介为其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2012年7月10日前,贷款审批未能通过,则被告退还全部中介费用。而2012年7月10日,被告并未能办理贷款审批,也无法给出合法且有力的承诺,原告迫于无奈和房主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但被告却矢口否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拒绝返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40000元。后原告陈某将其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陈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共为其出庭两次,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并出示了双方交涉的录音证据证明了其主张,在庭审中一直占据了主动。

审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因为被告X众房产中介的承诺交付了中介费,这是对于合同条款的补充,现此条款被告无法履行,就应当退回原告陈某支付的中介费。判决原告陈某胜诉,被告X众房产中介返还中介费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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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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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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