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5月份,被告章某欲购一辆奔驰汽车自用,但是公司需要流动资金,则找到民间借贷公司的穆某借钱买车,穆某共为章某支付购车款34.5万元。双方签下了购车还款合同。章某在1个月内支付了4.5万元,并在银行进行了信用卡分期贷款,直接退还了穆某25.5万元,剩余部分现金进行了支付。但是穆某认为章某并未还款,将其诉至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章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共为其出庭两次,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并出示了在奔驰汽车公司及银联公司出具的证明,同时也出示了银行的分期付款合同,在庭审中一直占据了主动。
审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章某出具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返还了30万元给予原告穆某,但是剩余的4.5万元因为缺少收条等书面证据,无法证明已经返还,判决要求返还剩余款项4.5万元。我们被告对此结果并不是完全满意,后续将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