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唐凯
【案情介绍】
胡某一家因拆迁,1998年分得秦淮区**小区26号的房屋一处,后来因为房屋地势低洼经常因积水影响生活,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修葺、翻盖。后胡某和自己的儿子一起出资进行了翻盖,房产办证时经过家庭协商办理在胡某名下。2017年,现该小区将要拆迁,胡某的儿子认为自己当时出资进行了翻盖,且一直住在此房内,所以此房就应当是其个人财产,遂将自己的母亲胡某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确权,
【案情分析】
胡某联系到唐凯律师,在仔细阅读了胡某儿子的起诉材料和与胡某交涉多次了解清楚该房屋的得来之后,唐凯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所有的原则采取的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准。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房产登记在胡某名下,且无明显的证据证明胡某儿子对物权的享有。唐凯律师据此起草的答辩状。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唐凯律师提交了答辩状,并提出了相关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胡某儿子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关键词】物权确认纠纷,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