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唐凯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苗某骑燃油助力车行驶至自己家小区门口时,在通过门禁进入小区的过程中,被小区**物业管理并使用的门禁夹倒。苗某当日即被送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CT显示:右踝关节骨折,后进行了内固定手术。苗某出院后多次找到**物业沟通,但是物业公司不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苗某委托了唐凯律师,经过现场实地查看和听取小区其他业主的反映,小区物业管理的门禁上并没有放置一人一杆的警示标志,且门禁的开关时间被物业公司进行过调整,也未进行过公示告知。唐凯律师搜集材料后,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并为苗某安排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十级伤残。
【审判结果】
江宁区人民法院汤山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唐凯律师积极举证,并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物业公司低头认错,双方进行了调整,现该赔偿款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关键词】踝关节骨折,健康权,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