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7月24日,姚某驾驶小轿车沿沪蓉高速行驶至沪蓉方向167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相撞。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姚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中国xx保险公司系姚某所有车辆投保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带领姚某及张某前往4S店维修定损,两车维修费共计48900元。姚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并领取了发票,后向保险公司追偿时遭到拒绝。姚某于2014年11月27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且姚某不存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
案情分析:
姚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唐凯律师作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保险公司给出的意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姚某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其在高速上驾驶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拒绝理赔。唐凯律师询问了相关情况,发表了自己的意见: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姚某并未违反交法的规定。2、姚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相关免责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也未充分说明。
审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和唐凯律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调解,赔付了48000元,姚某对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箴言:
实习期驾驶,谨慎为妙,守法守规,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