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唐凯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5日8时20分许,谷某驾驶苏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芜太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等红绿灯的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谷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分析】
事故发生时,赵某当场倒地昏迷不醒,当即被送往南京市高淳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进行手术。诊断为: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眼眶外侧壁,额骨及颅底多发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赵某住院34天后于2015年7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一个月,眼科、胸外科门诊复查2、如有头晕、头疼、恶心、呕吐等不适,及时就诊;3、定期复查。
赵某找到唐凯律师,并经其介绍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及三期鉴定,鉴定结果为肋骨骨折4根,构成十级伤残。在检查中发现其脑部受伤程度有可能构成伤残,对于其脑部唐凯律师安排赵某到脑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脑部创伤严重,对于其未来的影响,构成十级伤残。
【审判结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前期工作的完善。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证据,赵某顺利取得了13万多元的赔偿。另外因为赵某的交通事故发生为上班途中,唐凯律师又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工伤基金也进行了赔偿。赵某表示感谢。
【关键词】肋骨骨折,脑部伤残鉴定,十级伤残,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